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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部明令禁止以土地换项目 今年9月1日起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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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来源:[ 转载于:北青网-北京青年报 ]
  • 添加时间:2014年6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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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,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。禁止以土地换项目、先征后返、补贴、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。

    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》规定,各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、先征后返、补贴、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。

日前,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,发布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》。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,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    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,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,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,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。除军事、保障性住房 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,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、能源、水利等基础设施(产业)、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 性用地,实行有偿使用。

    规定强调,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,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的用地最低价标准。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,《规定》明确,市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、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 式出让土地。禁止以土地换项目、先征后返、补贴、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。

    该规定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,通过厂房加层、厂区改造、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。在符合规划、不改变用 途的前提下,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,不再增收土地价款。对于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、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,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 价政策。另外,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,可以预留规划范围,根据建设进度,实行分期供地。

    节约用地规定还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。《规定》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,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。对农用地整治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、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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